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源于五十年代在民族地区先后开展的民族团结月活动,在活动中主要进行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表彰在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这种活动的开展,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使这一活动更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国家民委于1983年5月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呈交了《关于召开全国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的请示报告》。6月,中央指示:对某些在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自行召开会议进行表彰。全国性的表彰大会暂时不召开。根据这一指示,到1983年为止,全国各地召开表彰大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26个。此外,还有许多民族自治州县和民族杂居的地、市、县也召开了表彰大会。有数以万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了表彰。
1988年4月,国务院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565个先进集体、60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国务院第二次表彰大会于1994年9月30日举行,1200多个先进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奖。为了配合国务院举办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开展,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努力做好稳定大局的工作,国家民委于1990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决定》,决定从1990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同年10月,国家民委举办的第一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第二届表彰大会于1998年下半年举行)。
举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可以通过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使先进典型的事迹和经验得到传播,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稳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得到有效的开展、1990年国家民委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决定》中,对这一活动的表彰办法做了规定:
除国务院举办的全国性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之外,原则上不再在北京举行集中的颁奖活动。具体方法是:国家民委举办的表彰活动,一般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中含所在地区驻军、武警)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可以召开电话会议、小型会议;或直接下到基层,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代授国家民委颁发的荣誉奖牌、奖章、证书等。